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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07-17 22:32:00


第一章  
第一条  为了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,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,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,把握科学前沿,培养、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,促进我实验室发展与进步,特设立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(以下简称开放基金)。开放基金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。
第二条  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,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。开放基金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  开放基金注重资助符合我实验室研究方向,结合国家需求,有重要科学意义,并瞄准国际环境科学发展前沿开展研究的项目。
第四条  开放基金以人才为依托,以项目为纽带,以出成果、出人才为目标,突出竞争与创新,发挥综合优势,培育科技特色,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。
第五条  开放基金的申请,每年受理一次,自701开始,831截止。资助期限为贰年,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为准。

第二章  开放基金申请条件
第六条申请条件:
1.凡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国内外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均可。
2.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,有创新性和探索性,学术思想新颖,目标明确,研究方案切实可行。
3. 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,学风正派,工作勤奋。
第七条  受资助者三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开放基金的资助。
第八条  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,单项资助总额为3-10万元。
 
第三章  申请与立项
第九条   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《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》,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,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(与纸质版内容一致)共同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。
第十条  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。
第十一条  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。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、不具备申请条件、不符合资助范围、不具备研究能力、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,将不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。
 第十二条 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。
1.学术委员会应以科学、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。
2.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,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。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,单个申请项目需经到会2/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,方能通过。
3.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,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发文通知。
 
第四章  课题实施与结题
 第十三条  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。研究经费分两次拔款,必须用于获准项目的研究工作。
第十四条  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,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。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、改变研究内容、中止计划实施、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,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。
第十五条  课题执行过程中,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。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,如遇特殊情况(如出国、病休等)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的,由所在课题组安排合适代理人选,并书面报备。
第十六条  获准资助课题应在隔年10月底前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,包括研究工作总结、已发表论文等。每年11月份,报学术委员会对计划到期资助项目进行验收。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,经费使用情况,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的方向及措施等。
第十七条  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,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。
第十八条  开放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,至少有两篇论文必须致谢“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(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and Ecotoxicology, Research Center for Eco-Environmental Sciences,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)并附课题号,其中至少有一篇为SCI收录论文。
第十九条  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,需要与重点实验室内相关协作研究组联系报销事宜。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由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二OO八年起执行。

 



2010年07月17日